这几天,虚拟货币市场又是一顿暴涨,比特币再次突破4.6万美元,币圈群情高涨,陆续进场加仓。大家似乎快忘了,就在不到两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这可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如此大范围公开约谈,其中,重点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这句话意味深长,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监管动作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意味着买卖虚拟币就可能踩上刑事犯罪的红线。
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1、国内到底能不能交易虚拟货币?
这并不是一次奇袭,虽然国内还没有法律法规层面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在一次次的“公告”“提示”“通知”“约谈”中,无不体现着主管机关限制交易乃至实质禁止交易的监管态度。
2013.12.03颁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明确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提出比特币存在的风险,同时也对比特币行业公司提出风控和反洗钱的要求。
文中涉刑条款: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及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09.04颁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常称“九四公告”)
对代币融资活动的属性进行了定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且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文中涉刑条款: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提及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21.05.18颁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由三大行业协会发布,无强制性法律效力。重申九四公告内容,并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协会会员单位应当履行涉虚拟货币的资金审查义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文中涉刑条款: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提及法律法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一方面,监管政策虽然限制甚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支付渠道,但又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交易虚拟货币。
另一方面,监管政策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但虚拟财产交易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何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争议不止。
角力之间自然产生了大量灰色地带,比如OTC(场外交易)和CtoC(个人间交易)。而在这些地带,萌生了一批被称为币商的虚拟币兑换者。